张先生夫妻是禄丰人,一直在江苏务工,孩子小张出生后,一直和他们一起生活。年,2岁的小张被奶奶带回禄丰探亲,其间,孩子因呕吐到某镇卫生院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该卫生院以江苏的标准对小张父母进行赔偿。
案件
2岁幼童突发疾病身亡
年2月28日9时51分,小张因呕吐到某镇卫生院就诊,门诊医生对孩子进行输液治疗,病情好转后,家人带着孩子回家。
回家后,小张病情恶化,期间多次发生呕吐,当日23时58分,家人带孩子再次到卫生院就诊。
卫生院进行了一系列抢救,次日凌晨2时16分,小张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小张系间质性肺炎、脑水肿、小脑出血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小张的死亡给一家人带来痛苦,小张父母认为,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至禄丰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66万余元。卫生院辩称,小张在卫生院诊疗期间,医生对其作出合理检查、诊断,并进行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护士询问家属患儿病情是否好转,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准许患儿出院。
在离院13个小时后,患儿再次被家属送到卫生院,经值班医生检查,发现患者已生命垂危。卫生院立即启动急救程序,医院给予支援,对患儿进行持续抢救,但终因患儿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
院方认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卫生院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采取的诊疗措施完全符合诊疗规范,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
卫生院赔偿近40万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张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卫生院给小张实施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卫生院在对被鉴定人小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小张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至40%。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就诊时,院方对孩子病情鉴别诊断,如是否存在其他疾病等分析不足。孩子就诊时有呕吐症状,除考虑肠胃炎外,也有可能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症状体征,院方未及时将孩子收住入院进一步诊疗,也未告医院进一步诊治,对孩子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不足。
此外,卫生院医务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司法鉴定认定院方门诊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存在过错。据此,卫生院对小张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孩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虑到孩子自身疾病起病急、病情发展迅速,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有限,法院认定院方过错属次要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卫生院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过错参与度为35%适宜,患者自身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损害参与度为65%。
另据查明,小张父母均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作。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高于云南,小张的死亡赔偿金法院按其经常居住地即江苏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万余元,卫生院赔偿35%,即39.7万元。
释法
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证据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表示,病历资料不仅是对患者诊疗过程、病情进展的客观记载,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最重要的证据,因不良后果的产生具有滞后性,原则上只能通过病历资料的记载来反映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诊疗程序、技术操作等是否符合规范,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客观的病历记载尤为重要。
本案中,卫生院医务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导致实际的诊疗行为、诊疗程序不能真实反映,故对于病历没有记载的内容,司法鉴定中心只能认定是医务人员没有做,并据此对部分诊疗行为进行评价。司法鉴定中心的这种处理方式在司法上较常见,也避免了在有的案件中存在部分病历资料缺失而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习编辑:方淑敏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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