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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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1 15:09:00

案情简介

年6月1日,医院,诊断为胎膜早破。试产过程困难,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未行剖宫产手术。胎儿顺产后出现窒息,次日夜间出现发热,未予特殊处理。后于年6月3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败血症、脑梗、脑水肿、脑出血、肺炎,左侧锁骨骨折,住院及康复治疗数月余。原告左侧肢体不受大脑支配,部分生理反射无法引出。后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并赔偿了前期的医疗费等费用。经评定原告为七级伤残。

因原告的病情需要一直康复治疗,现又产生新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开支,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23元、住宿费.43元、护理费.00元、营养费.00元、交通费.30元、残疾赔偿金.00元、鉴定费.00元、复印费.00元等总费用的50%计.48元;2.精神抚慰金.00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审理并发表代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同等程度的因果关系,所以,医院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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