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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健全沟通交流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于年12月10日发布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年第48号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9月30日发布的原《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年第74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年12月18日
往期回顾
1.片剂类中药品种优质药品批文拟转让
2.准独家规格优质药品批文拟转让(中药品种)
3.中药颗粒剂、丸剂等药品批文拟转让(含妇科用药等)
4.优质药品批文拟转让(含儿科用药、胶囊剂等)
5.中药类优质药品批文拟转让(含颗粒剂、丸剂等)
6.在研项目拟转让(含口服固体、口服液体、注射剂、滴眼剂等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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