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它们与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事故,并不一定就是交通事故。如果某一事件不能被定性为交通事故,那行为人肯定就不会触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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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7时35分许,梅耀治驾驶辽B×××××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许蔡线与东那线路口时,与同方向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的被害人许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许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许某1医院接受治疗。8月27日,许某1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1符合因遭遇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肺挫伤等,继发双额叶脑组织软化、坏死、脑水肿,褥疮形成,恶病质状态,气管及肺内异物吸入,终致脑、肺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梅耀治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1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汽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梅耀治拨打电话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发生经过。梅耀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赛天律师事务所黑湘辉律师解答:
梅耀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梅耀治拨打电话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
黑湘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