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组织 个人来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新规
北京12月20日电(见习 李炜)12月20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新增规定,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予以规范。
原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在草案审议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候,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境外组织和个人是否可以单独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目前,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法应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同科教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把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作者: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