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儿命丧医院 索赔无据未果
爱妻临产进医院,不料母子同赴*泉路。家属一气之下,将医院推上法庭。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之妻罗某,是原告罗老爹和李妈妈之女。2007年11月20日,罗某因怀孕足月临产于当晚11时许由救护车送到被告巴马某医院待产,次日凌晨2时36分即分娩一活体女婴,至2时50分产妇突然不适,呼吸不畅,口唇紫钳,产道大出血,经值班大夫抢救无效死亡。女婴随即亦4时50分心跳停止,经值班大夫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原告投诉至当地县卫生局,该局聘请省级医院进行尸检,经尸检鉴定结论死亡原因为:急性重型肝炎伴肝功能衰竭及左心衰竭。原告在索赔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罗某母女死亡赔偿金各10万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妇罗某及新生女婴在被告的妇产科死亡的客观事实存在,应当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认。被告以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该鉴定书已经作出了“医院对罗某及其女婴的医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告对罗某及其女婴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原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